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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等職業教育國家獎學金、政府獎學金免學費和國家助學金實施細則
第一條 中等職業教育國家獎學金(以下簡稱國家獎學金),用于獎勵全日制學歷教育具有本市正式學籍的在校生中特別優秀的學生。
中等職業教育政府獎學金(以下簡稱政府獎學金),用于獎勵全日制學歷教育具有本市正式學籍、本市戶籍(或納入北京市中等職業學校統一招生計劃錄取的外地生源)的在校生中品學兼優的學生。
中等職業教育免學費(以下簡稱免學費),用于對全日制學歷教育具有本市正式學籍的農村(含縣鎮)學生、涉農專業、戲曲表演專業學生和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免除學費(其他藝術類相關表演專業學生除外)。
中等職業教育國家助學金(以下簡稱國家助學金),用于資助全日制學歷教育具有正式學籍的涉農專業學生和家庭經濟困難學生。
第二條 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包括建檔立卡貧困家庭學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學生、特困供養學生、孤兒、事實無人撫養兒童、享受定期撫恤補助的優撫對象及其子女、領取生活困難補助金對象及其子女、殘疾學生及殘疾人子女、烈士子女、因公犧牲民警子女、低收入家庭學生、低收入農戶學生。
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格相關證件要求:
(一)建檔立卡貧困家庭學生需符合國務院扶貧辦發布的《扶貧開發建檔立卡工作方案》相關規定,在全國扶貧開發信息系統中建立電子信息檔案,持有《扶貧手冊》;
(二)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學生出具由民政部門核發的《北京市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
(三)特困供養學生出具由民政部門核發的《特困人員救助供養證》;
(四)孤兒、事實無人撫養兒童出具其戶籍所在區民政部門開具的證明;
(五)享受定期撫恤補助的優撫對象及其子女由申請學生所在學校向享受定期撫恤補助的優撫對象戶籍所在地的區退役軍人事務局發函確認;
(六)領取生活困難補助金對象及其子女出具《北京市城市居民生活困難補助金領取證》;
(七)殘疾學生出具《殘疾證》;
(八)殘疾人子女出具學生父母的《殘疾證》和戶口本;
(九)領取生活困難補助金的重殘學生及重殘人子女出具北京市殘疾人兩項補貼檔案信息表;
(十)烈士子女出具本人戶口本、其直系家屬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烈士證明書》或《烈士光榮證》;
(十一)因公犧牲民警子女出具《人民警察因公犧牲證明書》和戶口本、出生證,如戶口本、出生證仍無法證明親子關系,需提交戶籍派出所或犧牲民警所在單位開具的直系親屬關系證明;
(十二)城鄉低收入家庭學生出具由民政部門核發的《北京市低收入家庭救助證》;
(十三)低收入農戶學生出具《北京市低收入農戶登記卡》;
(十四)外地生源學生參照北京市證件提供。確實無法提供上述證件的,采取本人(或監護人)承諾和學校核實相結合方式進行資格認定,學校應按照《北京市教育委員會 北京市財政局等7部門關于做好北京市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的指導意見》(京教財〔2020〕7號)要求,嚴格認定程序,確保精準資助。
第三條 涉農專業學生按照教育部發布的《中等職業學校專業目錄》及專業設置管理辦法等規定執行,涉及農林牧漁類專業、食品類的2個專業、醫藥衛生類的農村醫學專業;或者按照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發布的《關于頒布<全國技工院校專業目錄(2018年修訂)>的通知》(人社部函〔2018〕20號)中有關涉農專業的規定執行;戲曲表演專業學生按照教育部發布的《中等職業學校專業目錄》及專業設置管理辦法等規定執行,涉及文化藝術類的戲曲表演專業。農村(含縣鎮)學生需要提供戶口本或其他佐證材料。
第四條 基本申請條件
(一)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二)熱愛社會主義祖國,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
(三)遵守法律法規,遵守《中等職業學校學生公約》,遵守學校規章制度;
(四)誠實守信,關心集體,熱愛勞動,尊敬師長,道德品質優良,積極參加學校的各項活動;
(五)積極上進,刻苦學習,專業知識扎實,職業技能熟練;
(六)申請國家獎學金學生要求在校期間學習成績、道德風尚、專業技能、社會實踐、創新能力、綜合素質等方面表現特別優秀;
(七)申請免學費和助學金學生要求滿足家庭經濟困難,生活儉樸,或者有關政策文件規定的其他情況。
第五條 在符合基本條件前提下,國家獎學金的申請人還應滿足以下具體條件:
(一)年級要求:全日制二年級及以上學生。
(二)成績表現等要求:學習成績排名位于年級同一專業前5%(含5%)的學生可以申請國家獎學金。學習成績排名位于年級同一專業排名未進入5%,但達到前30%(含30%)且在道德風尚、專業技能、社會實踐、創新能力、綜合素質等方面表現特別突出的,可以申請國家獎學金。同時需要提交詳細的證明材料,證明材料須由學校審核后加蓋學校公章。學習成績排名未進入30%的,不具備申請資格。
“表現特別突出”主要是指:
1.在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中表現突出,具有見義勇為、助人為樂、奉獻愛心、服務社會、自立自強等實際行動,在本校、本地區產生重大影響,在全國產生較大影響,有助于樹立良好的社會風尚。
2.在專業技能競賽方面取得顯著成績,在全國職業院校技能大賽、中國技能大賽、世界技能大賽或同等水平國際和全國性賽項中獲得三等獎及以上獎勵;以上賽項省級選拔賽獲得二等獎及以上獎勵。
3.在創新發明方面取得顯著成績,科研成果獲省、部級以上獎勵或獲得通過專家鑒定的國家專利(不包括實用新型專利、外觀設計專利)。
4.在體育競賽中取得顯著成績,為國家爭得榮譽。非體育專業學生參加省級及以上體育比賽獲得個人項目前三名,集體項目前二名。體育專業學生參加國際和全國性體育比賽獲得個人項目前三名、集體項目前二名。集體項目應為上場的主力隊員。
5.在重要藝術展演文藝比賽中取得顯著成績。非藝術類專業學生參加全國中小學藝術展演或同等水平比賽,獲得三等獎及以上或前三名獎勵;藝術類專業學生參加全國中小學藝術展演或同等水平全國性比賽及國際性比賽,獲得三等獎及以上或前三名獎勵,以上展演(比賽)省級遴選獲得二等獎及以上或前二名獎勵。集體項目應為主要演員。
6.獲省級及以上三好學生、優秀學生干部、社會實踐先進個人、杰出青年、五四獎章等個人表彰或榮譽稱號。
7.參加全國中等職業學校文明風采優秀作品展示展演的個人或集體項目主要創作人員。
8.在創業等其他方面有優異表現的。
第六條 在符合基本條件前提下,政府獎學金的申請人還應滿足以下具體條件:
(一)年級要求:全日制二年級及以上學生。
(二)成績表現等要求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上一學年內所學課程考試成績平均在85分或優良等級以上;
2.上一學年內在市級以上職業技能比賽中獲一、二、三等獎;
3.上一學年內獲市級以上表彰的優秀學生。
(三)上一學年內未參加頂崗實習。
第七條 國家獎學金、政府獎學金每學年申請和評審一次,同一學年內國家獎學金和政府獎學金不能同時獲得。
國家獎學金實行等額評審,市學生資助事務管理中心、市職業能力建設指導中心根據中等職業學校全日制在校生數等因素,提出國家獎學金名額分配建議方案,報市教委、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同意。各級學生資助管理部門在分配國家獎學金名額時,應當對辦學水平較高的學校,以農林、地質、礦產、水利、養老、家政等專業和現代農業、先進制造業、現代服務業、戰略性新興產業等人才緊缺專業為主的學校,予以適當傾斜。
政府獎學金按學校實行本細則學生總數的5%評定。評定的具體辦法,由學校根據本細則規定的評選標準和條件,結合本校實際制定。評定辦法要科學、合理、可行,既要突出職業技能考核,又要能夠促進學生全面發展。
第八條 國家獎學金、政府獎學金應按以下要求進行申請和評審:
(一)國家獎學金的申請和評審要求
市教委、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市財政局成立國家獎學金評審領導小組,設立國家獎學金評審委員會,負責市級評審。
評審領導小組由市教委、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市財政局有關負責人組成,全面領導評審工作,研究決定有關評審工作的重大事項,負責聘請評審委員會組成人員,批準評審委員會提交的國家獎學金評審意見。評審委員會由具有代表性的領導、專家學者和教師代表組成,負責組織評審工作,向評審領導小組提出國家獎學金評審意見。根據評審工作需要,評審委員會可下設若干評審小組,具體負責評審工作。
中等職業學校具體負責組織國家獎學金申請受理、評審等工作,提出本校當年國家獎學金獲獎學生建議名單,在校內進行不少于5個工作日的公示。公示無異議后,每年10月15日前,中等職業學校將建議名單及相關材料按照程序分別報送上級學生資助管理部門。
市教委聯合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組織開展國家獎學金市級評審工作,并于每年的11月10日前將評審材料統一報送教育部。
(二)政府獎學金的申請和評審要求
中等職業學校負責政府獎學金申請受理和評審。學校根據學生上一學年的成績和表現,按照《北京市中職學校政府獎學金評審細則》的相關規定進行評審,并在校內對評審合格的學生名單進行不少于5個工作日的公示。公示無異議后,每年10月30日前,各區教委、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分別負責審核、匯總所屬中等職業學校、技工院校的獲獎學生名單,并報市學生資助事務管理中心備案;市屬中等職業學校獲獎學生名單直接報市學生資助事務管理中心備案。獲獎學生名單在完成市級備案后生效。
第九條 免學費和國家助學金應按以下要求進行申請和評定:
(一)公辦中等職業學校免學費標準按照《關于調整高級中等學校學費借讀費標準的通知》(京價(收)字〔2000〕254號)規定執行,最高免學費補助標準不超過每生每年2800元。民辦中等職業學校免學費標準不超過本市同類型同專業公辦中等職業學校收費標準,如學費標準低于本市同類型同專業公辦中等職業學校的學費標準,按實際收取學費標準免除。
(二)國家助學金分為兩等:一等助學金每生每年2500元,資助建檔立卡貧困家庭學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學生、特困供養學生、孤兒、事實無人撫養兒童、享受定期撫恤補助的優撫對象及其子女、領取生活困難補助金對象及其子女、領取生活困難補助金的重殘學生及重殘人子女、烈士子女、因公犧牲民警子女。二等國家助學金每生每年1800元,資助低收入家庭學生、低收入農戶學生、殘疾學生及殘疾人子女、涉農專業學生。一、二等助學金不可重復享受。
(三)免學費和國家助學金原則上按學期申請和評定,學校一般在5個工作日內按規定受理學生申請,接收相關材料,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組織初審,按程序報至上級學生資助管理部門審核、匯總。審核結果應在學校內進行不少于5個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時,嚴禁涉及學生個人敏感信息及隱私。對于未在學期內申請的在校生,在校期間可以補辦,國家助學金納入下一年度預算安排,補報所需資金由學校使用自有資金先行發放,待財政資金到位后,按照經費隸屬關系由主管部門向財政部門提出資金歸墊申請,經財政部門批復后辦理歸墊手續。
(四)學校負責組織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在招生錄取時,將相關申請認定材料隨入學通知書一并寄發給新生;新生報到后,學校對學生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認定審核,按流程確定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結果。
第十條 中等職業學校應將獲得國家獎學金、政府獎學金的情況記入學生學籍檔案,頒發國家、北京市統一印制的榮譽證書,并于每年12月15日、11月30日前分別將國家獎學金、政府獎學金一次性發放至獲獎學生本人銀行卡。
國家助學金通過學生資助卡發放給受助學生,原則上按月發放,每年按十個月計發。發卡銀行及學校不得向學生收取卡費或押金等費用,不得以實物或服務等形式抵頂或扣減國家助學金。
第十一條 中等職業學校對家庭經濟困難的新生,可先辦理入學手續,根據核實后的家庭經濟情況予以相應資助。
第十二條 中等職業學校應及時更新全國和北京市學生資助管理信息系統、全國技工院校電子注冊和統計信息管理系統數據,確保國家獎學金、政府獎學金、免學費和國家助學金等學生資助信息真實準確。市學生資助事務管理中心負責組織市屬中等職業學校的系統填報工作,各區教委、市職業能力建設指導中心負責組織所屬中等職業學校、技工院校的系統填報工作。
第十三條 每年春季學期開學前,市教委、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按職責對中等職業學校辦學資質進行全面清查并公示,對年檢不合格的學校,取消其享受免學費補助資金的資格,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的規定,加強對民辦中等職業學校的監管。同時嚴格規范中等職業學校學籍管理,進一步完善學生信息管理系統,加強對“一牌兩校”、“聯合招生”、“學籍異動”等情況的監管,堅決杜絕“雙重學籍”現象,保證學生基本信息的完整和準確。
第十四條 中等職業學校要健全經費預決算制度,加強資金的科學化精細化管理。建立健全會計賬簿,規范會計核算,加強內部控制和審計,對財政補助經費做到日常監督和定期檢查,確保資金規范、安全和有效使用。
市屬中等職業學校于每年9月預測下一年度享受免學費、國家助學金的學生人數,用于編制下年度預算。其中與市財政無經費隸屬關系的技工院校相關情況由市職業能力建設指導中心審核匯總,涉及編制下年度預算的數據需于每年9月30日前報市學生資助事務管理中心。
第十五條 在市屬高校(含公辦本科院校、高職院校和民辦高校)、特殊教育學校接受全日制學歷教育、具有正式學籍(含貫通培養)中等職業學校學生的國家獎學金、政府獎學金、免學費、國家助學金按照本細則執行,資助所需資金按現行規定和原渠道解決。
第十六條 享受市級財政全額保障生均撥款的中等職業學校(含設有中職學段的市屬高校)原則上不再另行安排市級中職免學費項目預算。
第十七條 中等職業學校要建立專門檔案,將學生申請、受理結果、資金發放等有關憑證和工作情況分年度建檔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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